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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

时间:2007-3-10 10:45:22  来源:不详
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注:《清世祖实录》卷25,顺治三年四月壬寅。)

此次上谕,虽然是针对编制《赋役全书》而言,但也同时表达了实行钱粮奏销的意愿。同年,又有“造报文册”和“钱粮考成”的政策出台(注:关于“造报文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载:“顺治三年定,官员造报各项文册,遗漏重开,数目舛错,或多开少报,遗漏职名者,罚俸三月。该管官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关于“钱粮考成”,《古今图书集成》卷134《食货典·赋役部》载:“凡完欠劝惩,顺治三年复准,司道府州县官征收钱粮完欠分数,岁终报部查核。完十分者为上等,完六分以上者为中等,完五分以下者为下等,按分数定其殿最。”)。“造报文册”当然不单指钱粮奏销册,但其列在《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奏销》中,“钱粮考成”则应以钱粮征收、奏销为基础,所以,从这里已可大致看出当时对钱粮奏销的重视和钱粮奏销的肇始。事实上,我们在现存档案中,也发现了顺治三年后有关田赋、盐课等的分类奏销记载。如顺治六年(1649年),巡按河南监察御使李若琛题称,据河南省造报的奏销册,“河南一省宣武等共二十二卫所,通共原额屯地九万九千三百八十八顷十三亩,自顺治元年起至顺治四年终止,实开熟地二万五千九百九十七顷八十六亩。又编审过汝州等五卫所屯丁二千三百二十四丁。合计丁地二项,元、二、三、四年共征银八万八千四十一两,已完过银五万四千三百九十一两。除解支过,尚遗存库银三千五百二十九两……顺治五年分旧管并新收共熟地二万七千七百五十顷九十一亩……合计丁地二项并续查出实地共该征银四万二千八百八十六两,已完银三万一千五十七两。据报解过布政司银二万九百二十七两,又解部军器折价牛角箭弦等银一千四百五十二两……见在库银二千九百八十二两”(注:钞档《地丁题本·河南(四)》,顺治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李若琛题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藏。)。从这份题本中可以看出,顺治元年至四年的奏销为一案,顺治五年的奏销为一案,亦可证顺治三年之前没有单独的奏销,即使有钱粮征解数字也是后来补报的(注:按:湖广顺治五年的钱粮奏销顺治八年才补报。见档案,顺治八年七月二十日迟日益题《为奏销五年钱粮事》,中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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