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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

时间:2007-3-10 10:45:22  来源:不详
10司,并规范了度支部及新设10司的职掌。

此次改易,体现了“以事名司”的旨归,将原来各司纵横交错的财政职能改为“以类相从”,从而使新设各司的财政职能趋于条理化和明晰化。而新设会计司则有可能使奏销更加规范,并与当时新式预算的酝酿实施有关。

就奏销程序而言,当然与财政机构的设置与更易密不可分。在户部改为度支部以及新设各司后,各类奏销分别由地方或财政机构上达于各司,如田赋归之于田赋司,漕粮归之于漕粮司,关税及正杂各税归之于税课司,盐课归之于管榷司等等,然后由会计司综核,度支部长官审定复核。

在户部以及各司未改易之前,有关奏销程序,乾隆《大清会典》卷10《户部》有所说明:

凡岁课奏销,布政司会所属见年赋税出入之数申巡抚,疏报以册达部,曰奏销册。载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条析起运、存留、支给、拨协、采办为数若干,以待检校。部会全数而复核之。汇疏以闻。以慎财赋出入,以定奏销考成。

在这里,除了涉及奏销格式(详见后述)外,主要是奏销程序的概要述说。但应该指出的是,此处的奏销程序仅是就田赋奏销而言。田赋的奏销,布政使司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众所周知,清代的地方政权分为省、府、县诸级,“布政使司布政司掌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注:《清朝文献通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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