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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 轻徭薄赋 政策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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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5:3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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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之诏称的:“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注:《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只是清代为避“辽饷”之恶名,一般改称“九厘银”、“九厘饷”或“九厘地亩”。 至于九厘银(辽饷)重新开征的时间,笔者在拙著《清代军费研究》中指明是顺治四年(1647年),近读陈支平先生《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注意到陈著判定为顺治三年(1646年),根据是《清史稿·食货志》和《石渠余纪·纪赋册粮票》中的两条间接史料,所言亦有据。另外,笔者所查档案中亦有一条材料与此相符,即户部尚书巴哈纳题称的:“该臣等看得,万历年间加增九厘,已于三年奉旨派征。今江西抚、按二臣以地方久罹兵荒,方脱汤火,百姓穷苦,输纳惟艰,请免六年以前加增银两,似应允从,以昭朝廷轸恤之仁。七年以后照例征解可也”。皇父摄政王旨:“依议”(注: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四日巴哈纳题:《为辽饷万难加派事》。按:《顺治朝东华录》卷3,顺治六年十月已亥条载:免“江西六年以前明季加增辽饷”。 参见《清世祖实录》卷46。)。但仅发现此一条材料,大多数记载,则是顺治四年(1647 年)开始。上揭朱延庆题本亦称:“臣查顺治四年间江西虽曾派征,然而有充兵饷,有系民欠,未及分晰销算”。再如户部尚书车克题称:“明季末年加增辽饷一项,元年已奉诏免,四年复奉(诏)仍征之”(注:档案,顺治九年六月十六日车克题:《为请征辽饷明示以例遵行事》。)。地方志中的记载亦然,如《苏州府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注: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青浦县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注:光绪《青浦县志》卷7,《田赋》。)。最大的可能当是顺治三年奉旨派征,顺治四年开征。当然,由于清初许多地区还处在战乱之中,九厘银的开征也随之推迟,如江西省在顺治四年(1647年)虽奉开征之令,但征收无几,复遭金声恒叛乱,又奉旨免征,规定“七年以后照例征解”(注:前揭朱延庆题本、巴哈纳题本。)。如湖广,亦“应楚地反侧未靖,尚未开征”,直至顺治九年(1652年),始“令藩司飞檄各属,每亩加增九厘,勒限征解,以济军需”(注:前揭车克题本。按:又据其他档案材料,之前未见到湖北征收九厘银的记载。顺治九年的钱粮奏销中,“除荆属归州、兴山、巴东三州县尚未恢复,无征外”,其他府州县已开征九厘银,但征收情况并不好。在顺治十一年的钱粮奏销中,已积欠九厘银86869两零。见档案,顺治十一年迟日盖题:《为奏销顺治九年钱粮事》;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林天擎题:《为奏销十一年钱粮事》。湖南的九厘银开征又比湖北晚。)。如广西,顺治十年(1653年)“奉旨准征”,“但十年、十一年陆续恢复桂、平、梧三府州县,有派征者,有不派征者。因粤西初复,寇氛未靖,土逆作崇,百姓观望者多,有司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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