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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女真社会氏族制度的瓦解

时间:2007-3-10 10:50:15  来源:不详
了财产积庭中,并且使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个体经济壮大的必然结果,是庭间的贫富分化。15世纪末,女真人庭在筹办婚礼的经济能力上已经表现出明显差异:富馈送聘礼约花费三四年时间,贫筹措十年以上,仍有因未足其额而不能完婚者[④e]。各部落中因孤弱贫寒不能自存而到朝鲜边境乞食的贫民络绎不绝。贫富庭分化已是社会中普遍现象。16世纪初,努尔哈赤伯父阿哈纳求聘萨达部长巴斯翰妹,为其所拒。原因是阿哈纳“贫”。巴斯翰“爱栋鄂部长彻殷富”,遂以妹妻其子[⑤e]。财产占有的多寡,即所谓“贫”、“富”的标已成为人们缔结婚姻的基本依据,这从一个侧反映出社会成员贫富分化日愈深刻的变迁。 

明末女真人对外交换的扩大,将内部的传统猎产品的生产纳入商品生产的轨道,是促使庭分化的重要因素。 

猎产品本不具有交换价值,与农业社会进行交换,才转变为商品。由于交换路途遥远,以及交换活动的扩大,社会内部出现专业或者半专业的商人。牡丹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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