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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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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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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制度观念、习俗性规约无所不在的乡土社会达到预期目标,保甲借用了乡约这一土生土长的教化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将主要从民间发掘道德资源;恰恰相反,它通过将顺治六谕、康熙十六款融进乡约宣讲内容,使“清之乡约,重在以上谕为宣导,而目的则趋于收教化之效……且同约者相互间之协定,其规约之主权,不属于组合分子,而属于*上层敕谕之意旨”(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5年版。第39页。),从而对乡约进行了旨在便利自己更好地宣达圣意的成功改造。建立在自卫基础上的团练则不同。官方鼓励官绅举办团练之出发点,固然在于弭乱固本,维持帝国统治;然而,“当地团练领袖的动机并不总与帝国意图保持一致。当地士绅在保卫家乡和社区上的兴趣,要比帮助政府消除匪患来得直接得多”(注:萧公权:前引书,第297页。)。在团练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到处洋溢着保家卫族的强烈的桑梓观念,团练成员之间荣辱相系、安危共担,形成高度一致的认同感。
〈四〉团练与保甲组织的实际控制力量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保甲由官办,大权操于中央,而且各地保甲组织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保甲册的制定,到对可疑或危险分子的处理,都在地方官的掌握之中,绅权在其中受到很大牵制;而团练则由官绅合办,办团士绅虽经中央简派,团练的组织规模及运作机制则基本上由士绅决定。他们往往在一个村庄或城镇建立自己的办公场所——团练局,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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