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由官总其权,绅董其事,实际上士绅往往操纵团练大权,官权在其中的渗透力微乎其微。一位曾国藩时代的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在一些地方官甚是无能的地方,团练抓住一个盗匪送官后,只消说“杖之”,地方官便依令杖之;说“斩之”,地方官便依令斩之(注:萧公权:前引书,第301页。)。
团练与保甲虽然均以士绅作为保证其结构功能顺利发挥的基干力量,并且士绅在其中都以政权与民户间之中介成分的身份出现,分别构成政权——团练(保甲)——民户的类似形态。但是,作为团练与保甲基干力量的士绅在这两个权力链中的地位和影响截然不同(注:王先明:《晚清士绅基层社会地位的历史变动》,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附图
在保甲制度中,士绅的影响力虽大过庶民,但它毕竟处于保甲结构的控御之下,保甲即使给予士绅一定特权,也是为了借助其力量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结构功能,绝不允许士绅的个体功能左右结构的整体功能。而随着团练的兴起和士绅地位的变化,士绅的个体功能逐渐凌驾于团练的结构功能之上。这一方面反映了清政府在当时历史情境下不得不在政权意义上承认士绅权威的无奈,另一方面也终于使国家的行政载体在乡村找到了依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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