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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广大的乡村而言,团练所波及到的范围非常有限。正如萧公权所指出的,第一,许多村庄由于太小或太穷,根本无法承受兴办团练所需的费用;第二,即使在社区自卫成为必要和可能的地方,那些更可能受到洗劫的人也不必对组织自卫力量萌生足够的兴趣。他们可以采取别的办法逃脱厄运,比如赶在义军或盗匪到来之前,抢先一步离开,把社区苟存的希望寄托在侵入者的怜悯上;第三,由于乡民们私下里关心的不过是一己私利,在还未亲自经历灾难之前,他们并不愿意加入团练。
即使没有上述原因,团练还是既不会成长为乡村社会的权力实体,更不会成为代表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权力基干。这是因为:对乡村社会来讲,团练在象征意义上给它的“自主权”,比起其在实际推行中给它带来的麻烦,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有些时候,它给乡村社会带来的灾难甚至比起匪患来,亦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方面表现在经济上,即地方豪绅借团练之名,将一部分军费负担转嫁到极端贫困的乡民头上;兴办团练的士绅有时又把团练作为发财手段,他们甚至不惜与贪官勾结,向交不起“团练费”的乡民勒索“免狱费”,然后二者分而食之;或者与盗匪勾结,向交“保护费”的乡民承诺将保护他们,而这些人真正的兴趣,无异于与匪首坐地分赃。另一方面表现在,有的团练不仅不足以用来弭患,反倒对当地的动荡局面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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