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结构的社区划分,并实行旗、佐领两级管理,坊只作用于外城。
按照“旗分制”,清人在内城以八旗驻防式的管理取代了坊的行政区划功能,而“旗分制”作用于城市社区,则又体现在对旗人居住的安置是以八旗方位为原则的。据记载,“八旗所居:镶黄,安定门内;正黄,德胜门内;正白,东直门内;镶白,朝阳门内;正红,西直门内;镶红,阜成门内;正蓝,崇文门内;镶蓝,宣武门内。星罗棋布,不杂厕也”。[33] 每旗下,满洲、蒙古和汉军,亦各有界址,按照佐领依次从内向外排列。如镶黄旗满洲界,西自旧鼓楼大街、东至新桥,北自安定门城根、南至红庙。蒙古住区:西自新桥东、东至东直门北小街口,北自北城根、南至汪家胡同西口。汉军住区:西自新桥东、东至东直门城根,北自角楼、南至南部街北口。[34] 这种排列方法,使满洲紧临皇城四周,次为蒙古、汉军,而皇帝所居的紫禁城则被层层围在皇城的中央。从而使内城的居住结构形成了以与皇帝所居紫禁城距离远近为标准的地域空间的等级序列。
此外,内城居住的等级还表现在房屋土地的多寡上。其时,进入京城的八旗王公贵族乃至各级官员除了占据明朝勋臣贵戚的府邸外,也在内城兴建府第。王府与宅第的建筑规格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爵位的等级各有不同。旗下官员兵丁居住的旗房也按品级分配。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五年题准,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拨什库、摆牙喇、披甲给房二间。”[35] 顺治中后期,因京城旗房需求量增加,房屋短缺,顺治十六年(1659年),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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