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就没有在王公贵族等社会上层中得到贯彻实施。
其次,内城旗人不断流入外城,打破了满人城与汉人城的居住界限。其时,居住内城的旗人,包括满洲、蒙古、汉军以及投充旗下的汉人,称京旗。外城居民主要是汉人,称民人。分配给旗人的房屋、土地,统称旗产。其中,土地称官地,或旗地;房屋称官房,或旗房。由于旗产和俸饷是八旗官兵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清朝统治者对旗产一向十分重视,颁行所谓“例禁”对旗产实行强制管理。而在诸多“例禁”中,尤以禁止京城旗人居住外城(后通融为禁止宗室居住外城)最为严厉,顺治十八年(1661年),强调*颁布之后,在外城买房屋土地者,“尽行入官”,“买者卖者,一并治罪”[40] 《大清会典》中还明确规定,“凡旗地,禁其私典私卖者,犯令则入官”。[41] 也就是说,旗人居住内城是受法律保护并为之所约束的。
清朝对旗人居住的安排,以及为之颁发的各种*,固然是为了保证旗人的衣食无忧。但进入京城的旗人很快被“城市化”了,商品经济也以最快的速度蚕食着八旗的“供给”制度,至康熙初年,旗人内部的两大矛盾、即贫富分化与人口压力已经出现。所谓“曩日满洲初进京时,人人俱给有田房,各遂生计。今子孙繁衍,无田房者甚多,且自顺治年间以来,出征行间致有称贷不能偿还,遂致穷迫。”今“满洲兵丁家贫者甚多”,贫困旗人住房问题严重起来。
与此同时,内城旗人典当买卖旗房、旗地的逐年增加,而且,向外城迁居者也越来越多,所有的*已形同虚文。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八月,议政王贝勒大臣等会议,似有承认八旗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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