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罚扣养廉。
养廉与俸禄不同。前者丰厚,后者微薄;前者“因处分可罚”,后者“则罚所不及”,[lx]故罚俸例有正条,而罚廉则不见于《会典》;有之,则自乾隆始。见于记载的罚廉显例最早当属乾隆十六年(1751年)江苏巡抚庄有恭因前在学政任内收受疯汉“逆书”,命罚学政任内所得俸禄、养廉的10倍,[lxi] 16年后,庄有恭病故,仍有未完银6万余两。[lxii]乾隆中期以后,罚廉比比皆是,据五十二年吏兵两部覆奏,督抚中李世杰“因各营火药短少”停支养廉三年,刘峨、孙土毅、闵鹗元、毕沅、李封、雅德等俱有罚出养廉二年的处分。[lxiii]就罚廉事例分析,罚廉主要对象是“坐享丰朊”[lxiv]的封疆大吏,它往往作为免于最重的行政处分——革职的替代手段,起着重罚示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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