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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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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删除,而将自行议罪认罚各项“分晰缮写清单恭呈御览”。[lxxvii]从此,《密记档》成为专门记载“自行议罪认罚”的军机处下“密记处”的特殊密档。同时,又规定:“所有密记银两交圆明园、户储司造办处银库,嗣后将收到何项银两、数目若干,并收到日期,按月呈报军机处以备查核汇奏”。[lxxviii]由上述内容可见,罚议罪银不仅与罚俸迥然有别,[lxxix]而且与乾隆朝的罚扣养廉以及刑律中的“纳赎”截然不同。

    议罪银制度自乾隆中草创,至乾隆去世,大约存在了三十几年光景,而其对吏治的恶劣影响早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已由尹壮图于折奏时指出:“督抚自蹈愆尤,不即罢斥,罚银数万以充公用,因有督抚等自请认罚若干万两者。在桀骜之督抚借口以快饕餮之私,即清廉自矢者,不得不望属员佽助,日后遇有亏空营私,不得不曲为庇护”。[lxxx]迫于舆论压力,乾隆于五十八年明令“嗣后各督抚有咎应革职应行议罚者,著即自请停支养廉。不必另行议罪”。[lxxxi]但实际上照旧罚议罪银,如五十九年两淮盐政全德罚交38.4万余两,六十年两广总督(署闽督)长群“情愿认罚银三万两”,奉旨:“著觅二万两”,[lxxxii]俱可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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