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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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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p;  扣廉也称“摊扣养廉”,被扣廉的官员并无上述罚廉各官有应得之咎,而多为海塘、河工因物料工价急剧上涨,国家原估拨款不敷支出。或军需开支不能报销而造成的无着款项,则归该地方“自请”摊如养廉弥补。如浙江改筑鱼鳞大石塘,原估工料银缺口达银200万两,只好由浙江“通省各官应得养廉内各捐十分之二五,自四十六年秋季起,分作二十年扣捐银六十万两”,福建亦仿此例,自督抚至州县摊扣应得养廉1/4,分10年扣捐,凑银30万两。[lxv]再如台湾林爽文之役,部臣不准报销军需银共179万余两,统归于福建通省司道府县养廉内分年摊扣归款,约至嘉庆二十五年方能扣完。[lxvi]还有一种以公捐形式的摊扣养廉,如乾隆八旬万寿庆典,总计19省官员共交银60余万两,各省官员应交之项均按该省养廉银1/4摊扣。[lxvii]

    罚扣养廉在乾隆中期以后的泛滥几使大小官吏有枵腹办公之势。梁章钜引述其师郑苏年的话云;“今朝廷所设官司廉俸,一切银两,非扣俸即公捐,有名无实,百不一存”,“势有迫于无可逃而其用实无所从出,官司自俸廉而外一思展拓,何一非侵蚀刻削之端?”[lxviii]易言之,朝廷明明在逼清为贪,逼良为娼。

    其二,罚“议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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