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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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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罚议罪银与罚扣养廉有某些相似之处而性质又绝不相同,它是乾隆中期以后逐渐成型的一种制度。论者以为,罚议罪银始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或更早一些,并说它与和珅有关则毋庸置疑。[lxix]其实,罚议罪银之例至迟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已见诸《宫中档》了。当年揭发出果亲王弘瞻“妄托织造及税务监督购买蟒袍、朝衣、优伶”一事,乾隆密谕南河总督高晋传旨令税监萨载“自拟赎罪”。萨载遵旨跪奏:“自愿纳赎银一万两,仰乞圣恩宽限,匀作二年交完”。[lxx]督抚中似乎高晋第一位奉旨议罚。三十三年两淮提引案高晋以其弟高恒之故自清交部严加治罪,奉朱批:“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高晋遵旨覆奏:“惟阙廷伏地。仰求皇上准奴才捐银二万两以唤奴才之罪”。[lxxi]在奏折中,高晋还提及自己前因审办段成功案错舛罚过赎罪银。段案事在三十一年,据此督抚罚议罪银当不迟于此时。从这时起至四十五年,档案、《实录》所载大员议罚银两之事不绝于书,仅四十三年高朴私鬻官玉案奉旨自行议罪的督抚、织造、税监等即有杨魁、舒文、萨载、寅著、高晋、勒尔锦、毕沅、西宁、巴延三、王亶望等多人。[lxxii]由此可见,罚议罪银这种作法,完全是乾隆独出心裁,与和珅无关。

    议罪银作为一种制度,正如清代诸多独创的制度、机构一样,有一个从实践中草创、发展到最终完备的过程,大体到乾隆五十年(1785年)前后由和珅接替福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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