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成康之治
最新热门    
 
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其三,赔补官项。

    库项亏缺,难于一概而论。有的是侵挪而致,有的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如河堤溃决,也有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官项不能归款,如滇钢厂欠,还有因战事先利以致装备、武器等大量损失……。按理本应区别不同情形,着落犯官或失职官员赔补。不应赔补者则予以开豁,但乾隆年间功令森严,凡亏缺官项一律令有关官员赔补。

    乾隆四十六年(1783年)仅河南省青龙冈引河坝工及改办南岸堤河坝工两项即用银320余万两,按“销六赔四”之例,河东总河以下与河防有关官员共分赔近130万两。[lxxxiii]长期担任总河的姚立德累计应赔银约18万两。[lxxxiv]乾隆晚年任南河总督的兰第锡身后遗产仅“值银一百四十余两”,未完赔项只好宽免。[lxxxv]原任江南淮徐河道张宏运身故时仍有未完分赔张家马路漫工银6.7万两,则着落其家属追缴。[lxxxvi]四十三年查出云南厂欠银24万余两,命“现在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