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赔补官项。
库项亏缺,难于一概而论。有的是侵挪而致,有的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如河堤溃决,也有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官项不能归款,如滇钢厂欠,还有因战事先利以致装备、武器等大量损失……。按理本应区别不同情形,着落犯官或失职官员赔补。不应赔补者则予以开豁,但乾隆年间功令森严,凡亏缺官项一律令有关官员赔补。
乾隆四十六年(1783年)仅河南省青龙冈引河坝工及改办南岸堤河坝工两项即用银320余万两,按“销六赔四”之例,河东总河以下与河防有关官员共分赔近130万两。[lxxxiii]长期担任总河的姚立德累计应赔银约18万两。[lxxxiv]乾隆晚年任南河总督的兰第锡身后遗产仅“值银一百四十余两”,未完赔项只好宽免。[lxxxv]原任江南淮徐河道张宏运身故时仍有未完分赔张家马路漫工银6.7万两,则着落其家属追缴。[lxxxvi]四十三年查出云南厂欠银24万余两,命“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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