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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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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清承明制,内外文武官员俸禄极其微薄。雍正初对固有薪给制度作了根本性改革,地方文职官员除俸银外,加给养廉银。乾隆十二年(1747年)对督抚养廉裁多补少,加以调济,总督约1.5万至2.5万两,巡抚约1至1.2万两。[cvi]知县官七品,最高达2千两,少亦五六百两,大体在干两上下。布按、道员、知府则从2千两至9千两不等。[cvii]这次薪给制度改革,地方文职官员至少在表面上得到了巨大的实惠,他们新得养廉较之原有俸银骤增十数倍、数十倍以至百数十倍。但如此一来,中央政府文官与地方文官,武职官员与文职官员之间合法收入的差距急剧拉大,雍正、乾隆虽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补苴,如增给旗员养廉、京官发给双俸、武职虚额名粮归入养廉等,却没有扭转上述不合理状况。京官视外吏为金穴银窟,“专以咀嚼外官为事”,[cviii]武职官员长期吃虚额空粮,并以各种形式陋规盘剥商民,这种状况为皇帝所默许,甚至为社会所宽容,不能不说与此类人俸廉过低有关。

    再看受益最大的地方文官。从暗中私征耗羡到公开发给养廉,就总额而论,不是增加了,而是降低了,且降低了许多。雍正之际历任部院大臣及地方大吏的孙嘉淦说养廉尚不及火耗之“少半”,[cix]长期主管中央财政的钱陈群亦说火耗“倍之”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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