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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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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云南及补官外省与丁优、事故回籍各员”按其任内获铜丰啬与厂欠之多寡两相比较分赔。[lxxxvii]四十五年又查出该省积欠盐课32万余两,命历任督抚两司分赔,并指定原任滇抚裴宗锡除缴应赔之项外,“再赔出十万两”,并命将其封存家产解京估变归款。[lxxxviii]至于军需损失赔项,二次金川之役木果木大营被袭破损失银30余万两,一命温福、刘秉恬及有关责任者退赔。温福应赔5.6万余两,著落其子代赔,至四十三年仅缴银1.5万余两,乾隆只得将其子勒保调济担任安徽庐风道、兼管凤阳关税务这一肥缺,以图尽快缴完赔项。[lxxxix]赔军需银最多的莫过于福建提督黄仕简,数目高达30万两![xc]上述这类并非渎职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强令主管官员分赔,甚或毫无干系的其他官员一并摊赔,只能使督抚等官员以赔垫不起为借口肆行贪污索贿。

    其四,臣工贡献。

    任上作贡,自古而然。清承唐明等朝通例,各直省每年或三贡,或二贡,所贡初不过本地方物,数量虽大,但例有定额。对进贡人员的资格亦有限制,各省只准督抚进贡,且不准动用公帑,需自出廉俸制办;此外,如织造、关差、盐政“向系动用公项制买”。[x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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