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各拥有八、九个庄子的宁、荣二府的主人,他们的土地都是租给农民,交给庄头乌进孝兄弟管理,而他们自己则正象作者所指斥的,住在大观园内,“每日偷鸡戏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
象《红楼梦》中所说到的这些居住在城市以收地租为生的地主,在当时是很多的。赵锡孝在其所著《徭役议》中曾说到这种现象,他说:“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73另外的一些资料也说明当时大多数地主还是把土地用于封建剥削。康熙四十九年上谕中曾经说到“山东、江南田亩,多令佃户耕种”74。山东是沿海省份,江南是商业资本比较发达的地方,尚且如此,其他比较偏僻的地方更是如此。特别是在八旗圈地区域,封建佃租制几乎是普遍的现象。孙嘉淦在其《论八旗公产奏疏》中说:“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种其地,旗人坐收其租,随手花去,则又探取次年之租矣,至于次年无租可索,则以佃户抗租为词矣。”75这些资料表明了封建的租佃制在农业生产中还是占支配的地位。
固然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并不排除土地租佃,有许多资本家自己没有土地,为了进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他们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租进土地。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商品生产,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形态是货币地租,在货币地租制之下,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货币与货币的关系,没有人与人的隶属关系。
资料证明,和资本主义的土地租佃不同,在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力佃人田”的都不是资本家而是“无田可耕”的农民,他们佃租土地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商品生产,而是为了活命。虽然当时在某些工商业发达的地区已经有了货币地租,但作为支配形态的地租还是实物地租。《儒林外史》第九回曾经说到长江下游有一条河里,“各家运租米的船拥挤不开”,正反映了实物地租在当时工商业发达区域的江南还是普遍流行。另外的资料又表明当时的实物地租还流行着对分制。康熙四十六年的上谕中说:“小民有田者少,佃户居多,丰年则纳粮之外,与佃户量其所入分之。一遇岁歉,则佃户竟无策可施矣。”76对于耕种官田的农民,也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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