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81。显然,这些投充八旗地主的农民和地主的关系是奴主的关系。
不仅八旗庄田区域如此,其他各地也存在着人格依赖和奴役的关系。赵锡孝《徭役议》中说到康熙时苏州有些农民,为了逃避不能负荷的差役,把自己的田地献给地主而为其佃户,以此取得地主的“保护”82。在这种情形之下,农民对于地主自然有人格依赖的关系。象这样带着自己的田产去向当权的地主卖身投靠的农民,《儒林外史》上也有这种反映。《儒林外史》第三回说到范进中了举人以后,“果然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送店房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个月,范进家奴仆丫鬟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
除了地主的奴役以外,还有来自地主阶级政府的奴役。王鸣雷《民夫记》描写康熙时福建农民被奴役的情形,简直类似奴隶的待遇,这些农民被抓到船上服役,他们在服役的期间,不但没有任何报酬,连饭也不供给,自己随身背着粮米、干柴和简单的炊具,并且“锁颈赭衣”象罪犯一样押解到工作场所,在工作中又经常遭受鞭打83。
还应该提到,一直到十八世纪上半期,在中国各地尚残存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贱民”,如山西的乐户,浙江的惰民,徽州的伴当,宁国的世仆,常熟、昭文的丐户,这些无权利的“贱民”和当地地主家族的关系是世袭的奴主关系,当地地主不但可以随便役使他们,并且可以随便加以箠楚。这些“贱民”,一直到雍正年间才以诏令宣布解除了他们的“贱民”的身分。当然,这些残余的贱民之被解除世袭奴仆的身分,也说明了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已经没有容纳他们的余地了84。
所有这一切表明了人格依赖和奴役一般是存在的,在某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根据以上的分析,现在我们对于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农业生产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第一,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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