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的。乾隆十年御史胡蛟龄在其《推广辟荒疏》中建议将陕西榆林、延安二府的官田“招民承种,照安西、哈密佃种官田官四民六分收之例,变通酌筹”77。显然,对分制或四六分制虽然也是实物地租,但实质上是农民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用一半或十分之四的时间,吃自己的饭无偿地为地主耕种土地。
实物地租,尤其是采取对分制形式的实物地租,是封建地租,是一种使农民彻底破产并把他们变为雇农的一种地租,而且也只有那些已经不能抵抗自身变为农业雇佣工人的贫农才能接受这种佃租制。
章谦在其所著《备荒通论》中曾说到在对分制下生活的佃农的情况云:“一亩之田,耒耜有费,籽种有费,罱斛有费,雇募有费,祈赛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钱千。一亩而需千钱,上农耕田二十亩,则口食之外,耗于田者二十千。以中年约之,一亩得米二石,还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仅二十石。当其春耕急需之时,米价必贵,势不得不贷之有力之家。而富人好利,挟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以八阅月计之,率以二石偿一石。所存之二十石,在秋时必贱卖,富人乘贱而索之,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78象这样在强烈的封建剥削和高利盘剥之下的佃农,他们自然说不上任何规模的商品生产。
实物地租一般是以谷物支付,而且是建筑在契约关系之上的,但封建社会的租佃契约,对于地主来说,是取得地租和保证劳动人手的法律根据,而对于佃农来说,则是在贫困胁迫下签定的协定,所以它并不完全排除封建义务。《红楼梦》第五十三回载贾珍的庄头乌进孝给贾珍的一张地租单子,在这单子上除了粮食及卖粮食牲口的银子以外,尚有无数贡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单子上面写着:
“大鹿三十只。獐子五十只。子五十只。暹猪二十个。汤猪二十个。龙猪二十个。野猪二十个。家腊猪二十个。野羊二十个。青羊二十个。家汤羊二十个。家风羊二十个。鲟鳇鱼二百个。各色杂鱼二百斤。活鸡、鸭、鹅各二百只。活鸡、鸭、鹅二百只。野鸡、野猫各二百对。熊掌二十对。鹿筋二十斤。海参五十斤。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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