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绢者曰机户。”又说:“染有灶、有场、有架,名阜坊……又有一种胶坊。”106此外在山西潞安有绸机三百张107,在四川成都有“业杼机者数百家,谓之机房”108。
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民间的丝织业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江宁的织机在三万以上,苏州的机户将近万家,杭州的机户比户相闻,湖州的机户相沿比业,潞安的织机也还有三百张,成都的机户有几百家。由于丝织业的发展,还刺激了与丝织业有关的其他手工业如阜坊、胶坊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大量收购和贩卖丝织品的绢庄。更重要的是有些机户已经拥有五六百张织机,如果每机一人,一个机户雇用的工人也有几百。这种情形,就正象马克思所说的: “较多数劳动者在同时,在同地(或在同一工作场所),在同一资本家的命令下,生产同种商品,这在历史上和概念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109
自然,并不是每一民间机户都有几百张织机,大多数的民间机户还是小作坊或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也许只有一两张织机靠少数工匠或家庭成员进行生产。虽然有些小机户已被大机户或包买商组织起来,进行同一种商品生产,但究竟没有被集中在同一工作场所、在同一资本家命令之下进行生产。
资料又证明早在明中叶以来织工和机户主人的关系就是建筑在契约关系之上的雇佣关系,清初更是如此。乾隆《元和县志》有如次的记载:“东城之民多习机业,机户名隶官籍,佣工之人计日受值,各有常主。其无常主者,黎明立桥以待唤。缎工立花桥,纱工立广化寺桥。又有以车纺丝者曰车匠,立濂溪坊。什百为群,粥后始散。”110在同书还有一条类似的记载:织作“工匠各有专能,计日受值,匠或无主,黎明林立以候,相呼曰唤我”111。又据《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织工部的纪事中所载,当时“每桥有行头分遣,今制造府禁革,以其左右为利也”。据此,又知过去封建行头对织工的剥削到清初已由官府予以禁革。
另外的资料又证明,在当时除了“计日受值”的专业织工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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