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分配矿砂的比例,乾隆《蒙自县志》有如次的记载:“品矿数目,每十桶,镶头一分,弟兄四分,锅头五分。锅头又于五分之内按米均分。”124后一种形式即产品对分制,显然是带有劳役性质的工资。
此外,还有一种把采矿当作农业的副业的。《清朝文献通考》征榷考说:“湖南之邵阳、武冈、慈利、安化、永定等州县铁矿,俱系各该居民农隙自刨,以供农器,间有产铁旺盛之芷江县,挑往邻邑售卖。”
最后还应该提到在当时不论大小矿厂,采矿技术都很原始。采矿的工具只有一槌一凿125,照明、通风、排水都是用极其古旧的方法。这些就使得当时采矿业不可能在基本上引起质的变革。
和采矿业有密切关系的是冶金业。当时金银铜铁锡各种金属都有冶炼厂。据乾隆《蒙自县志》所载,云南的“箇旧原有银炉七座,锡炉十三座,龙树脚也有银炉三十二座”126。此外还有很多的炼铜炉。又据《清朝通典.食货典》所载,四川黄铁山有铁炉五十四座,福建延平府属州县也有炉户。《清朝续文献通考》亦载,四川洪雅县有铁炉二座,江西长宁县添设铁炉四座。雍正十二年鄂弥达《请粤东开铸疏》中也说到粤省铁炉不下五、六十座127。此外,《宜兴县志》谓宜兴县业冶铁者在张渚、篠里诸市128。《潞安府志》谓潞安有炼铁炉129。《坚瓠广集》谓遵化有铁冶厂130。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冶金业的发展。
据李调元《南越笔记》所载,当时的冶铁炉每炉每天可出铁十二版,每版重十钧,每钧三十斤,十二版重三千六百斤。多者出铁二十四版131。
同书又云:“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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