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称“六十日财主”,其一年大部分时间的生活资金,均来自纺织等家庭手工业所入[67]。一般是男耕女织,“自春分饲蚕,小满取茧,蚕事方兴,农工迭起,,男子耕作,女子采桑,自春徂夏,人无片刻之闲”。也有农忙时全家共耕,“于耕隙则男女纺绩”,“篝灯燎火至达旦不休”。[68]
与前代相比,明清小农家庭生产中的“织”,以及与之有关生产的比重逐渐加重。在经济领先发达及地窄人稠、生存竞争激烈的江南地区,更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某些地区家庭手工业及经济作物的种植,已从辅助地位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如无锡农家“舍织布纺花,别无他务”;苏州、嘉兴“纺之为纱,织之为布,家为恒业”[69]等。这些农家“以机为田,以梭为禾”,农耕反退居次要地位。年虽歉,只要外地棉花运来,纺织有获,也称为“小稔”,“乡民不致大困”;纺织无获,“虽棉稻两丰,不济也”[70]。与之相关的经济作物种植,则成了另一些地区农家的主业。长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地区“种花者多而种稻者少”,“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71]。
清代小农家庭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家庭手工业的收益,远大于农业的收益。
丝织 浙江桐乡1亩地植桑可养10数筐蚕,少亦4、5筐,最下为2、3筐(2、3筐即又有豆2熟)[72]。丝贵时,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也就是说桑蚕1亩所入等于种稻1亩所入的4、5倍以至10几倍。唐甄《惰贫》文中记载了丝绸产量:“一亩之桑获丝八斤,为绸二十匹”。叶世倬《劝业桑田告示》记载了蚕丝产值:“凡好田种麦谷,每亩丰年纵收二石,不过值银二三两,若使种桑叶,每亩采叶饲蚕可收水丝九斤,值银十五六两。”
棉纺 康熙年间籽棉亩产在80斤左右,市价百斤银2.1两,每亩植棉地的收入约1.68两。顺康时1匹布大约150文左右,亦即0.2两左右(乾隆后布值不一,高的达1匹6、700文)[73]。布的日产量为1匹,所谓匹夫匹妇“日织一匹”;“计日成匹”[74]。也有“积一日半夜之力,得布两匹者”;“有日成二三匹者”[75]。有“健妇”的农家每年大约织50多匹布(方行估计,清代上海县种5亩地的农户年产商品布、自用布60匹不为多[76]),收入10几两银子。“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旦之力,赡八口而无虞”[77]。
其他经济作物获利也大于稻谷,如烟草,“种烟者收值数倍于谷”[78]等。考虑到这些因素,清中后期小农家庭的生产方够支付其家庭的生活所需。
关于明清江南桑农与稻农的耕作能力,李伯重认为,湖州、嘉兴和苏州等主要蚕桑地区,一个专业桑农(成年男劳动力)的治桑能力通常在5亩上下[79];一个专业稻农的耕作能力,以合理调剂和使用人畜力资源为前提,大约可种稻10亩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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