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80]。也就是说,在明清江南农家的经营方式下,一个专业桑农和一个专业稻农的最大耕作能力之比,大约为1: 2。关于明清江南专业棉农的植耕能力,李伯重以钦善“种棉之农,夫夫妇妇,洒汗坳硗,人踖二亩”及张春华“下农种木棉三五亩”之言合观[81],认为乾嘉时期江苏松江一个种棉“下农”家庭的耕作能力甚小,大约4亩上下;中等农户应有不同,约为5 亩或略多一些。
李伯重指出,明清江南地区,专业桑农以及只种稻不种桑、养蚕所需桑叶通过市场获得的农户都是少数。大多数农户既种桑,又种稻,几乎所有农户都养蚕。假设所有农户都养蚕,且桑稻兼种,那末,一个农户种桑、稻各几亩?李伯重以为,决定桑、稻种植比例的,主要是农户养蚕的能力。明清江南农村养蚕(包括缫丝)主要是妇女的工作。一个成年妇女能够养蚕的上限,大约为8~10筐。如张履祥《补农书·总论》所说,“且如匹夫匹妇,男治田地可十亩,女养蚕可十筐”。明清江南中等桑园每亩所产之叶,可养蚕8~9筐,农妇一人养蚕8筐,大约需要中等桑园1亩。若将农妇之外的老幼劳力合为一个成年女劳力计,这一农户所养之蚕,需要2 亩桑园方能供给。已知一个成年男劳力可以治桑5亩或种稻10亩,为满足其家人养蚕须治桑2亩,此外就只能再种稻6亩。桑园与稻田合计,一共8亩[82]。当然,李伯重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平均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出入,但不会很大。如果此家还有未成年劳动力,总数还可有所增加,亦即一个农户耕种田地的总数,大约接近10亩而略少。棉区为防病虫害、提高产量,普遍采用棉田3年轮作(即2年种棉、1年种稻)的“翻田制”。在这种耕作制下,棉农每年必须以1/3的田地种植水稻。若其每年种棉5 亩,还须同时种稻2.5亩,即总计种田7.5亩左右,也是接近而略少于10亩。[83]
一户桑稻兼种农家,种稻6亩,每年收获27.6石,晾晒减去5%[84],供赋役减去4%[85],再减去种子0.48石(0.08石/亩),还剩24.6石,合米12.3石或银12.3两;治桑2亩等于养蚕20筐,按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12.3两),20筐收入为46两,两项收入合计为银58.3两,不算织绸[86],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一户棉稻兼种农家,种稻2.5亩,每年收获11.5石,晾晒减去5/100[87],供赋役减去4/100[88],再减去种子0.2石(0.08石/亩)还剩10.29石,合米5.15石或银5.15两;植棉5亩,按每亩籽棉收入1.68两,5亩收入8.4两;年产布60匹,按 1匹布0.6两,60匹布收入36两,三项合计为银48.55两,也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关于清代北方小农家庭的生计,我认为,以往分析有二误:一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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