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上升为725万两,70年代初增长到1100万两,成为仅次于地丁、厘金之后的第三大税收项目。以上两个新税种的迅速增长,一方面为清政府镇压各地农民起义提供了新的财源,另一方面又造成自身税收大权的旁落。因为厘金的征管大权,从创办起就被地方政府所控制,关税的征收与使用,名为中央户部所有,实则多被地方政府举借外债所抵押。
从支出方面看,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起义的沉重打击,清朝财政支出数量、项目不断增多。如对外赔款费、军工企业费和新建海陆军费等。这些费用开支,绝大多数都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没有出现的新例支出项目。而这些新例支出项目又是随着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增加的,其支出项目和数额均无法保持封建财政支出那样的稳定性。
面对咸同年间收支内容与结构的巨大变化,中央户部的财政管理却缺乏必要的应变能力和措施。在财政危机之初,清廷既无全面深刻的认识,又无切实可行的解救措施,只知沿袭传统的解困办法,如举办捐纳、铸发钱钞等,受挫后又盲目地向地方各省下放财权和实行京协饷制度的所谓“变通办法”。这表明清政府对咸同年间所出现的财政危机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强有力的对策。因为这一时期所出现的财政危机和以往所经历的财政危机有所不同。这次危机是在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遭受内外双重打击(即太平天国起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国力极度衰弱的历史条件下爆发的,其危机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以往所出现的财政危机所无法比拟的。由于认识不清和缺乏强有力的反危机措施,清政府仍采用传统的解困办法来解决当时财政经济所面临的新问题,自然不易见效。另外,战乱结束后,清政府面对支离破碎的旧的财政管理体制不思彻底改革,反而千方百计地试图“复祖宗之旧制,收朝廷之利权”,其结果不仅不能恢复旧制,相反却使其财政收支变得更加复杂、混乱,最终导致其原有的管理体制日趋瓦解。
(三)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瓦解还与其自身管理体制的诸多弊端有关。
清朝中央集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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