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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

时间:2007-3-10 10:56:47  来源:不详
730万两,也不过2400万两,约占年财政收入的12%。这表明当时清朝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已落入地方政府手中或挪作他用,而中央政府所能得到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面对地方各省如此咄咄逼人的财源争夺态势,中央户部并不是无动于衷。对于厘金侵夺中央正税,扰乱税制的问题,咸丰九年(1859年)三月,清廷令地方督抚及统兵大员,将各地劝捐抽厘的官绅职员造册上报,以备核查。十一年(1861年),户部又制定厘金章程,规定:“自十一年正月起,即照前款拟定,三个月奏报一次,将征收之数与支解之数分别造册送部。”欲将此税征管大权收归中央。但两广总督官文等人对此首先反对,其他省份的官员也阳奉阴违,始终不肯放弃这一重要财权,依旧广设局卡,自行收税。后来由于中央财政实在困难,在户部一再严令下,地方各省才从1868年开始将厘金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京饷上交户部,[12](P3697)而其收支大权仍由地方督抚控制。

  第二个后果是地方自行收支,不向中央办理奏销。清代前期,为了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控制,确保地方与中央之间财政关系的正常运转,户部曾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钱粮奏销制度。其中规定:各省收支必须于年底前,由布政使司按留存、起运、拨用、余剩四项,汇造四柱清册,呈送督抚复核后,转交户部,以备核查;对于用款有不符则例的款项,户部即令该省督抚转饬查明,于四个月内答复;[23](P13)各省用款的基本原则是:“每年支出总额不得超出规定之外”,也“不得另请别项增添”,“常例之外,遇有兴作必须者,随时奏明动用。”“倘有任意支销以致不敷,即令滥动各官名下着落赔补。”各地军需用款奏销制度,除须适官兵花名册备查外,还需按照乾隆朝颁布的军需则例,即“有不合部例者,自帅臣以逮末僚,凡厕身其间者,匀摊追赔,非报家产尽绝,由地方官查明,加结具文谘部不能完案。”有的甚至“归用兵省分州县流摊”。[22](P8262)这表明,清代前期户部对各省财政收支及军需用款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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