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管理体制自清初建立起就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在财权管理上,清朝实行的是国家税,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所有地丁、漕粮、盐课、关税等征收事项,户部均委托地方经理,而地方所征各种税款又须按户部之命进行分配。从征收的角度看,所有税款均为地方税,从管理的角度看,所有税款又均属中央税。这就在管理体制上产生了财权不明的弊端,即征收权与所有权不相一致的矛盾。又如在财政分配上,清朝中央与地方之间长期实行的是按比例分成制,即各省征收各种税款后,将其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存留,供本地之用;一部分为起运,按期上缴中央或协济他省之用。这种按比例分成的分配制度,其优点是无重复征税之弊,可以节省征收费用,并避免中央与地方之间对税源归属问题的争议。但也有其缺陷,即按比例分成有时是很难掌握的。中央拿几成,地方拿几成,经常会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难以操作。据载:从康熙中期至光绪初年的200年间,在经费留存起运比例中,起运到中央的税款占地方征收启额的76-85%,而地方存留仅占24-15%。[18](P424-427)
这种财权不明、分配不公的矛盾,在正常年代,地方各省还能按户部指令提供足够的税款,使中央财政保持平衡而有余。但到发生灾歉或战乱之际,尤其当中央集权财政体制削弱时,户部财源就难以保证,甚至出现地方拖欠京饷或截留中央税款的现象。咸丰二年(1852年)九月,安徽巡抚蒋文庆将全省上下地丁、关税及杂款,一律截留本省充作军费。咸丰三年,浙江协拨湖广饷银7万两,途经安徽时,巡抚蒋文庆便将此款截留,作为本省防堵经费。同年8月,江西巡抚张霈截留广东解往江南粮台的饷银15万两。10月,曾国藩在长沙也奏请截留过境饷银4万两。作为招募湘军之用[11](P7)。户部对此违例行为虽表不满,但因无款可拨,不得不加默认。地方督抚对应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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