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两,而厘金收入已达40万两。广东全省年收入约500万余两,其中地丁、盐课、耗羡、杂赋四项仅为109万两,其余皆为厘金。[14](P5690)以上事例表明,厘金征收大权自开征起就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并成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争用海关税。咸同以后,一些地方督抚为了筹集更多的经费,经常采取减低洋货厘金税率的办法与中央争夺海关税。据1861年恭亲王奕xīn@②等奏:“广东设有洋药抽厘总局。如有人先输五十两,即无庸在关上完纳正税。又澳门漏税之茶叶,日见其多,每百斤税银二两五钱,抽厘局只征五钱,即可任商人绕越*,无一肯到关纳税。”[20](P11)广东厘金局名义上是与洋关争税,实际上是与中央争税,因为按当时税制规定:海关税所有权直属于中央,地方不得任意动用。此外,一些地方督抚还想方设法控制、留用或索取归中央户部所管的海关税。同治元年(1862年)五月,上谕令江苏巡抚李鸿章从江海关提拨4万两饷银,赶解钦差大臣袁甲三军营,以解燃眉之急。李鸿章回奏称:“淞沪各防军饷亏欠累累,实有自顾不遑之势。惟袁甲三望饷迫切,暂于关税项下分解1万两以济急需,以后委难源源接解,请奏咨拨。”[21](P15)然而就在此前不久,李鸿章不顾中央定制,私将自咸丰十年七月至十一年七月江海关131.8万两税银提取作淮军军饷。战乱以后,地方洋务派官员所开办的军工企业,大多是靠提取直属中央海关税而建立起来的。
争夺其他税款。在地方与中央争夺财源的过程中,户部原有的几项直接收入陆续被地方侵夺。例如捐纳款项,嘉道年间户部每年可收银数百或上千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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