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票本”若干助饷,取消过去循环贩运、据世为业的征课办法。署理两江总督吴元炳对此不表同意,果然不能推行,后仅由两淮盐商一次性捐银百万两而维持原来的征课办法。[14](P893)
总之,咸同以后,清朝原有的京饷、协饷、奏拨、奏销等制度,以及原有的藩、道、府、县等机构,虽仍旧存在,但按其实际,却早已“貌合神离”了。这种情况正如同治三年曾国藩所言:“我朝之制,一省所入之款,奏明所候部拨,疆吏不得专擅。自军兴以来,各省丁漕等款,纷纷奏留,供本省军需。于是,户部之权日轻,疆吏之权日重。”[26]曾氏所言,清朝中央财权旁落、地方财权膨胀的局面是由咸同年间战乱引起的。那么试问,战乱平息以后,清廷为什么不能恢复旧制,而将全国财政的管理、征收、使用等大权重新收归中央呢?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同光年间,内忧既除,外患又至(如1873-1875年的东南沿海危机、1876-1878年收复新疆的战争、1884-1885年中法战争等),清廷仍不得不仰赖于地方督抚手中的勇营保护,自然无法收回已失去的财权。不过此时,地方督抚们行为上虽尽力摆脱清廷的控制,但由于纲常礼教和“君臣大义”的束缚,表面上仍不能不尊重朝廷的“体制”。这就是咸同以后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瓦解而没有最终崩溃,清廷还得以重振纲纪、苟延残喘数十年的重要缘故。(字库未存字注释:@①原字讠加咸@②原字讠加斤)
(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01年03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