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民间集股设立铁路公司承办筑路为合法,并予以奖励和保护,凡“查明路工实有成效者”,由商部“专折请旨给予奖励”。该章程的颁行,实则为收回路权运动的兴起开了绿灯。随后,许多省份的商人根据这一章程,提出集股自建铁路的要求,绝大部分在起初都受到所在督抚和商部的支持,各省京官也无不主动联络,内外呼应。从有关记载可以看出,各省工商业者筹建铁路的要求,大多是通过督抚奏请朝廷批准的,各省的商办铁路公司,也是经商部大力协助上奏朝廷谕允成立的,至于粤汉、广澳、津镇、京汉等铁路修筑权的赎回,同样是官商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时论有称:“乙巳,张之洞、岑春煊已首从鄂湘粤三省民意,以美金六百七十万元赎回粤汉铁路,归三省自办。我国收回利权之举,以此为噶矢。”《《中国*通览·实业篇》,《东方杂志》第9卷第7期。》
根据清末一系列经济法规的精神和清政府振兴商务、奖励实业的谕令,许多省份的地方官还曾采取具体措施推动工商业的发展。仅以矿业开采为例,1905年山东招远金矿公司入不敷出,向矿务局请求借款,以资挹注。该局督办积极予以扶助,“以东省矿产尽为外人侵夺,间有华商开办之矿,全在官家保护维持,庶足杜外人之觊觎,保我残剩之利源,特为详请抚帅,准拨万金,以保华商,而维矿权”《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049页。》。又如1907年,河南中州凭心煤矿公司拟续招股本扩大规模,但遇到困难,遂转而求助官府。该地所在藩司也以“本省利源所在,有关大局,亟应设法维持,因饬官银号备银十万,藩库筹备十万,共二十万,即入该公司股份,俾资经营”。开强调遵照《公司律》规定,官股只与商股享同等待遇,官长不得侵害商权《1907年6月23、28日《时报》。》。这种官助商办的事例,与洋务运动时期官府以种种借口禁止华商开采矿产形成了截然不同的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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