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有限。例如《商会简明章程》过于简略,对商会的权限与活动范围又作了许多限制,不能满足工商业者的要求,引起商会不满。1911年,四川全省各商会召开联合大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仅以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施行法,一遇事实之发现有非章程所规定者,辄疑畏不前,反贻放弃职权之诮”《《四川全省商会联合会呈请农工商部修订商会简明章程草案》,苏州商会档案,第66卷。》。于是联名呈文农工商部,要求重新修订而扩大商会权限,同时致函各省商务总会,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然而,清朝统治者却担心工商业者借此滋长*权力,未予答复。直到清朝被推翻,也未见农工商部重新修订商会章程。而民初1914年《商会法》颁布之后,各商会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1915年底民国政府颁布修正商会法,即基本接受了商会的意见。两相对比,说明清末经济法规在体现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方面,存在着更大的局限。
第三,在拟订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独立自主性,往往受到帝国主义各国的干涉,有些法规不得不被迫按帝国主义的要求加以修改。
清末的中国自《辛丑条约》签订之后,已完成沦入半殖民地的深渊,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中国的渗透和扩张日益加剧,清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帝国主义的控御,根本无法独立行使主权,因而在拟订颁行经济法规这一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事务时也往往受帝国主义的牵制。例如《商标注册暂拟章程》起初是由担任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一手拟订的,拟好后即要求外务部从速施行。商部认为,“保护商标,乃商部应尽之责”《《论商标注册不应展期》,1904年9月18日《新闻报》。》。该章程经商部修改重订,奏准于1904年9月颁布施行。外务部却就其内容照会商请于各国驻京使节,各国根据自己的利益,对修订的商标注册章程提出种种非难,并迫使清政府展缓半年颁布施行。后经多次谈判,清政府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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