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征求工商业者的意见也不够,因而不能充分满足资产阶级的要求。
《农工商报》在当时曾发表评论指出清政府制定经济法规的这一局限,认为中国“订定法律,其权操于政府,而东西各立宪国,其订定法律,权操于国民,订定商法,权操于商民,政府只有认可宣布之权耳。故其商法随时改良变通,绝无阻碍,而商务得以发达”《《中国新闻》,《农工商报》第9期。》。对于清政府颁行各种经济法规,广大工商业者无疑是表示欢迎的。但这些法规主要由有关部门的少数官员一手拟定,“定法律的人没有法律思想,也不明商业习惯,徒有规定,不能实施”《《无商法之弊害》,《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对此,有识之士和工商业者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预备立宪公会在肯定清政府颁行经济法规“椎轮筚路,厥功至巨”的同时,又曾指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之处。是非徒不足以资保护,而且转多窒碍”。进而提出商法应经由商人参与讨论拟订,不能由政府中的少数人一手操办。上海商务总会认为,预备立宪公会所言皆“洞悉商况,发人深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84页。》,极表赞成。于是,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与预备立宪公会联合发起商人自订商法活动,得到全国各地商会响应。1907年,海内外80余埠商会派代表齐集上海举行第一次商法讨论大会,另有30多个商会以书信形式与议。1909年,又在上海举行第二次商法讨论会,讨论通过了由预备立宪公会派专人拟订的商法第一编公司法和第二编商法总则。清政府曾将这两个草案交资政院审议,修订成《大清商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廷即已覆亡。
其他一些经济法规,在当时也曾有商人提出修订意见,但清政府却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