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述这些事件的层见迭出,工商业者对清政府设立商部、颁布法规以振兴工商的美好诺言日渐丧失信心。有的表示:“政府一定公司律,再定破产律,虽奉文施行,而皆未有效力。卒之信用不立,道德有时而穷,规则荡然,事业何由而盛?长此颓废,吾商业其终不竞乎!”《《上海商务总会致各埠商会拟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书》,1907年9月10日《申报》。》有的愤而指出:“自商部设立,而当事诸公,纷纷聚议,不曰开统捐,即曰加关税,不曰劝募绅富慨助巨金,即曰招来南洋富商责令报效……自有商部,而吾商人乃转增无数剥肤吸髓之痛。”《《论商部与商业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卷第2期。》事实证明,一系列经济法规的颁布,虽然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但由于整个清王朝当时日趋腐朽,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帝国主义的控制,因而依靠其颁布的经济法规,最终不可能切实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更不可能真正振兴中国的民族工商业。
第五,其中的某些法规缺乏连贯性,颁布不数年就被清政府自行否定。
清末经济法规的这一局限性,表现最为突出的是铁路简明章程的变化。前已论及,1903年底该章程颁布之后,对于推动收回路权运动的兴起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是,没过几年时间,清政府又制定了新的铁路政策,接连否定原订章程的规定。首先是试图将铁路商办强行改为官督商办。在有关铁路商办和官督商办问题上,商部原曾明确表示:“招商设立铁路、矿务、工艺、农务各项公司,先行试办……所有商股获利或亏耗等事,臣部除奖励及饬追逋欠外,其余概不与闻,并不用官督商办名目,亦不派监督、总办等员,以防弊窦。”《《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二六,第8861页。》但到1906年,湖南绅商奏请铁路商办,清政府却又说什么“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应官督商办”《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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