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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政府对义和团政策的演变

时间:2007-3-10 10:59:38  来源:不详
技俩,但能捕获首要,胁从自易解散。若如劳令所禀,张大其事,奏请明降谕旨,所虑民教结怨甚深,有所挟持,妄攀诬指,多生枝节,转非所宜。该令条

  陈六条,只可采择而行,似未可照禀出奏。谨以奉复。(《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以下简称《丛编》)(二)64—65页。)

  这里裕禄所提劳令六条,为十一月初七日吴桥县令劳乃宣所禀。该六条纲目为:“一曰正名以解众惑”,“二曰宥过以安民心”,“三曰诛首恶以绝根株”,“四曰厚兵威以资镇慑”,“五曰明辨是非以息浮言”,“六曰分别内外以免牵制”,(《义和团》(四)465—473页。)这是彻底取缔义和拳会,以绝根株的作法。二十四日袁接东抚任发布的《新订严禁拳匪章程》,盖即本此。袁《新订严禁拳匪章程》共八条,其中七条是关于禁止设厂习拳之事。是把拳会宣布为“邪拳”、“邪教”,公开定章彻底查禁取缔,不是所谓“采择而行”,和不敢公开宣布(“未可照禀出奏”)。这是山东巡抚袁世凯与直隶总督裕禄在作法上的根本不同。

  十二月十一日清廷谕旨下颁,明确要求地方官不能把“习技艺”的“安分良民”“概目为会匪”,要区别“匪”与“会”的不同。袁事实上并未理会,照常我行我素。袁世凯通饬济东泰武临道在全道四府一州地区仿办。这个山东义和团的中心活动区,经此一番“劝导”、“具结”,拳会不能存在,而所剩那些所谓“抢劫”教民财物的“匪首”(实际是“拳首”),他们随即以大兵临之,使其无法驻足。庚子三月二十一日临邑县禀:

  本月十八日刻,据派出勇役回称,是日有拳匪七、八十人,有骑马四人,余皆步行,持械自禹城滋事后,阑入卑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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