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应由中国国家参酌中外律法,“修宪法律例,泯民教之名”,以为解决。欧榘甲在《知新报》上写道:“教案乃如猬起,不可遏抑,其人彼教堂,乃如一小国,其涉于教民,乃如治乱丝,其故何哉?一在宪法之未明,宪法不明,则*不修,*不修,则民多夭枉,吾有司不能理,则借彼教而理之矣;一在律例之不平,律例不平,则刑罚不当,刑罚不当,则民多怨慝,彼教士不听我,则不能治之矣。所以他提出、一要“明吾宪法”,“以从诸教之民皆一例视之,皆有宪法以安之”;二要“修吾律例”,“取经义之精,与夫西律之善者,酌而成书,改其不当,讼狱持平,则用我之律,即彼之律,彼虽欲庇焉,亦不可得也”(《知新报选编》第173-178页。)。
维新派所设计的这些教案对策。显然继承了过去洋务派解决教案问题的若干主张,但又有所发展,尤其是维新派注意将解决教案问题同开展变法维新、立宪修律等相结合,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应当指出的是,维新派提出的“尊孔教”、“定教律”等,并不能真正解决教案问题。因为西方宗教势力的扩张渗透与中国民族独立的丧失、主权不能完全行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解决教会侵略和教案问题决非单纯依靠提高中国固有文化的地位和凭借所谓公法所能奏效。更何况康有为等人据为法宝的“孔教”,无论是其思想体系,还是宗教形式,皆已落伍于时代,并不能起到“统一国民之精神”的作用,更谈不上与西方宗教相抗衡了。所以即使这些方案得以实施,也是无法收到维新派所期望的效果的。
戊戌变法失败以后,康有为仍坚持其开孔教会以“保教”的主张,但维新派中不少人(包括梁启超在内)都已觉悟到“保教”不足以抵制西方宗教势力的在华扩张和解决教案问题。梁启超在1902年发表的《保教非所以尊孔论》一文里写道:“耶教之人中国也有两目的:一曰真传教者,二曰各国政府利用之以侵我权利者。中国人之入耶教也亦有两种类:一曰真信教者,二曰利用外国教士以抗官吏武断乡曲者。彼其真传教、真信教者,则何害于中国。……至各国政府与乡里莠民之利用此教以侵我主权,挠我*、此又必非开孔子会、倡言保教之遂能抵抗也。”与此同时,维新派中有人提出“扶助华人自行传教”的主张,很值得重视。如汪康年当时曾在一份《上政府说帖》里写道:“近日人耶稣教之中国人,因欧洲各国每因教案多所要索,中国既因此失地失权,而教中亦受恶名,故现在集议、拟办华人传教之法。他认为“此实弭平教案、免避外衅之一大机会。日本所为无教案者,亦以由本国人自行传教。受一王之制驭,不使外人得干涉也。窃谓我政府宜乘斯机会,急起图之,宜敏速,宜慎密,宜宛转,庶得收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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