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间,康有为具体拟订了“尊孔教”的方案,即:以孔子为中国教主,在全国开“孔教会”,王公士庶皆可入会,而以孔子后裔衍圣公为“总理”,并由皇上“举行临雍之礼,令礼官议尊崇之典,特下明诏令天下*祠皆改为孔庙,令士庶男女咸许膜拜祭祀,令孔教会中选生员为各乡县孔子庙祀生,专司讲学,日夜宣演孔子忠爱仁恕之道”(内府抄本:《杰士上书汇录》卷2。)。这个“保教”方案,康有为后来曾作局部修改,但基本的主张和开教会的作法一直被康有为所奉行。
对于康有为提出的这一“保教”方案。戊戌时期的许多维新派人士都曾是热烈的拥护者和宣传者。康门弟子们自然不消说,他们一致追随于其师之后。其他维新派人士也几乎莫不如此。谭嗣同在强学会遭封禁后曾写道:“孔子教何尝不可遍治地球哉?然教则是,而所以行其教者非也。……故强学会诸君子深抱亡教之忧,欲创建孔子教堂,仿西人传教之法,遍传于愚贱。”(《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65页)皮锡瑞在南学会讲演时也说:“保教在先讲明孔教义理,使中国人皆知孔教之大、并切实有用、自然尊信我教,不至遁入彼教。使外国人亦知孔教之大,并切实有用,自然不至藐视我教,不敢以彼教夺我教。”(《湘报》第31、30、27、73、25、44、37号。)都是这个意思。当然维新派中这时也有人不赞成康有为的“保教”方案,如严复、黄遵宪即是,但毕竟只是少数。
维新派在戊戌时期所设计的另一条教案对策是“定教律”,即制订传教法律,以约束外国教会、传教士和教民的活动。康有为在百日维新中所上奏折里就此写道:“昔者定和约时,我皆逼于兵败,不得已而为之保教,然保彼教之法,其轻重浅深本末,实未有定律,皆待彼教案既出,而听客之所为。故小之强黜守令,妄索偿款,大之若胶案,割地无已,从此益难矣。皆由办之无定律故也。”所以他认为:“若有定律、则既塞彼保护之口,而可免割赏之重,不致一案而天下忧亡焉”。但是如何与之定律呢?康有为觉得在列强猖獗、中国势弱的情况下,又不是国家所能够办到的,因此他提出“今若定律,必先去其国力,乃可免其要挟,莫若直与其教会交”,也就是由中国所设的孔教会“与为交涉,与定和约,与定教律”,“令彼教总监督委选人员,同立两教和约,同定两教法律。若杀其教民,毁其礼拜堂,酌其轻重,或偿命、偿款,皆有一定之法。彼若犯我教刑律,同之。有事会审。如上海租界会审之例”(内府抄本:《杰士上书汇录》卷2。)。这里康有为提出的是由中国的孔教会与西方基督教会交涉,议定教律,也有的维新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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