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a。 )因之,在此之间的二十三年批发价并未下跌,反而是稳定地上涨。最后的一次盐价的完整报告是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当时在汉口出售的食盐每引12.49两(原作误记为12.049两),江西则是12.575两。 (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4,页25b—29a。)
与食盐批发价上涨的同时,成本也增加了。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乾隆十五年(1750 )后或至少乾隆二十八年(1763 )后的边际收益(margin of profit)是超过1730年代末至1740年代初。成本的增加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食盐生产或是场商控制的价格上涨,一是各式各样政府的税金以及花费在官员身上的各种半合法的浮费大增。扬州场盐的价格如下面看到的在乾隆五年(1740)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间每引上涨了3两。 要估计甚至大致地估计第二种原因下所耗的费用几乎不可能,因为官方编辑的有关两淮盐务的资料中只记载盐课的详细项目,这是因为官方尤其是户部只对每年从运司确实收来的岁入有兴趣,而这数字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增加的花费是从商人团体库金,即所谓“匣费”的中支付的浮费与各种报效捐输,该经费有相当的部分常被一些有力商人挪用。这种并不光彩的行径是被默许的,通常还是被上层盐商鼓励的,他们与少数盐商分享油水。 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盐运使高恒的报告中详细记载给湖北与湖南的匣费是181,075两,江西是60,863两。(注:高恒,《淮北鹾政》,卷2,页39a—61b。)然而,当我们将此数据与另一个数字比较,我们就有很好的理由不相信此数据。因为高恒的数据是刻意地设计用来驳斥三年前的一位大学士,也是位能吏的傅恒(?—1770)所作的批评。(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5,页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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