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a。)如此,高恒的数据只包括了合法项目及其总统计, 此无疑地较商人真实的花费要少很多。直到道光十年至十一年(1830—31)盐政官府激烈的检查订定后,陶澍自己对此作了一个全面调查,他发现的结果是这些总数二百万两的花费中,有1,100,000 两必需被视为严重的浪费。(注: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卷30,〈会筹两淮盐务拟定章程疏〉,页50b—51b。)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像这类商人花费实际上应该少于二百万两,虽然并没有确实的叙述。无论如何,自乾隆五年(1740)后的半个世纪,因为法定盐课的增加及非法的浮费所致食盐价格的上涨,应该不会超过每引1两。 批发价格在乾隆五年(1740)与乾隆五十三年(1788)间从7两涨到12两的同时,平均每引成本增加最多是4两。保守的估计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最少有3两。(注:在二十世纪初期运商的利润是每引600斤3.86两。 资料来源自中国海关年报1908年份,Salt:Production and Taxation 174.)
以上的讨论食盐的价格与利润主要是限制在湖北、湖南与江西等三个主要市场。至于书定的行盐区与盐场附近的“食岸”区之盐价与利润,文献所透露的相当少。然而,在后面的例子中,批发价总是维持在低于私盐很多,以致于*无利可图。食岸的较低盐价主要是因为盐课低,新安整个地区只消费270,198引,或总配额百分之十七不到。(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8。)在设计的行盐区因为离扬州的距离较近,且市场匣费较少,所以运输成本较低。因为以上的估计尚未将通常允许的卤耗36斤计算在内,且因为主要市场消费将近总额的三分之二,所以在乾隆五年至嘉庆五年(1740—1800)间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估计是3两应不致太离谱。因为在1740年代初的批发盐价也许低于1730 年末的这个事实,这样平均3两的利润应该仍然持续到乾隆十五年(1750 )至嘉庆五年(1800)间。
假设如此,则平均每年运商的累积利润将约有5,000,000 两左右。(译注:即十八世纪后期的盐引总数1,785,492引利润3两=约5,000,00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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