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作物的大量种植,导致了与粮食作物争地的情况。福建种植烟草、甘蔗,“男既去七八,所种稻、菽、麦亦寥寥耳,由是仰食江、浙、台湾”[30]。广东是粮食可以自给的省分,这时也因经济作物的发展,粮食减少,大米只好领先江西、广西、湖广等省供给。[31]这样,粮食生产本身也进入商品经济的范畴。
首先是定额租制的普遍流行和永佃制的发展。在分成制下,佃农生产积极性受到很大限制,他们无力也不愿向土地投入更多的劳力与工本,产量难以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满汉地主阶级的剥削欲望,希望从农民手中剥削到更多的财富。佃农又不断以抗租等形式进行斗争,使地主阶级感到旧的分成制已难获更大的收益,遂把分成制改为定额租制,主佃双方议定租额,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只要交纳一定的租谷,因投入更多的劳力与工本所获收益,即可归自己所有。地主阶级看到土地收益增加,又想夺田另佃,把土地转租给愿意多出租谷的佃农去耕种。佃农为了稳定对承租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斗争或交纳押租的方式,获得了对土的“永佃权”。在不欠租的条件下,佃农有权对土地永远使用,并且可以继承、转让、抵押以致出卖对土地的使用权。乾隆前半期,永佃制在闽粤等省已经相当流行。这时,佃农已摆脱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除交租外,不再负担其它义务,已经成为“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32]。
其次是“自由”雇佣劳动者和小商贩、无业游民的大量涌现。
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自耕农、永佃农也日益卷入商品生产的轨道,他们本身也成了小商品生产着。在同市场发生联系以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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