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而言,由于军令和统兵权的分割,所以其职能主要是通过掌兵籍及对武职员的考核任免达到收天下军事权的目的。户部的内部设置,主要是十四清吏司,分别掌核各省钱粮收支数目,目的是保证各省赋税定期报部缴纳和所用经费的按期报部查核。这种建构,把实现对地方的控驭作为主要职能,势必削弱中央行政机构社会管理的能力和对社会变化的了解及洞察能力。久而久之,变成只能依例而行的守成部门。
一方面,是社会出现了变革需求,出现了体制危机,另一方面,是中央体制没有适时作出合理的调整,在这种局面下,体制危机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地方督抚填补了这一空缺。
地方督抚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扩大了财权、军事权,实力增强,因而获得了影响中央决策的条件。
地方督抚既是中央的派出代表,又是地方行政的最高领导,皇帝通过奏折制度直接控制督抚,而督抚则通过请旨取得处理地方事务的“事权”。所以,当社会变化需要原有体制变通而中央体制不愿变通之际,督抚就很自然地成为中央的主要依靠对象。
同治三年(1864)九月,江苏巡抚李鸿章致函总理衙门,提出“诚宜讲制造之方”,“须以广购机器为第一义”的主张,总理衙门复函“其一切章程及如何筹办经费之处,统由阁下通盘核计入告。”[8](p6)第二年1月,在批复御史陈廷经的奏折时,清廷命曾国藩、李鸿章会同商酌整顿营伍、筹划海防、置造外洋船舰之法[9](p118)。同治六年(1867),曾国藩上折请将洋税解部之四成酌留二成,一成济军需,一成为专造轮船之用。军机大臣奉旨著照所请。[8](p34)这样,由于清廷对新式企业创办无明确的指导思想和通盘计划,所以将企业的创办、管理、人事任用和经费筹措之权都交给了经办督抚,造成中央对地方控驭能力的进一步削弱和地方财权的进一步扩大。正如工部所说的:一些企业的开办和购置机器、*等费用,“各该督抚仅于兴办时自行奏明,办结后开单奏销,多半籍口与洋人交涉,比内地情况迥殊,无凭造册,是动用愈繁,报销愈简。”[1](p5491)企业名义上国有,实际上成为督抚的下属机构。它们的出现,不仅提高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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