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密尔纳(Lord Milner)为代表的兰德矿主和英国官员坚决主张招用华工,以博萨(Botha)将军为代表的南非布尔农业主则不愿华工到来,以免产生“种族纠纷”。白人劳工和商人也坚决反对输入华工与他们竞争。[23]
英国议会在1904年2-3月对输入华工问题进行了三次辩论。尽管英国社会舆论反对,招雇契约华工法案还是照样通过,并对华工订立更苛刻的条例。坎贝尔称这个法案是“把做工契的变成实行奴隶劳动”。[24]契约可以不经工人同意转卖出售,工作日最长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最低限额没有指明,工人也没有在地方官面前反驳雇主的权利。该法案于1904年5月19日生效。
3.《中英会订保工章程》的签订使契约华工出国合法化。英国以1860年《北京条约》为据,于1903年向清朝提出订立招工章程的建议。清朝庆亲王奕kuāng劻1903年10月23日指令驻英公使张德彝负责与英国议订招工章程。张德彝对英国《德兰士瓦输入劳工法案》提出“中国派领事驻扎该处,保护工人利益”、“雇主不得责打工人”等五条意见,英方对其中矿主不得责打工人及不得把工人视同物产辗转租赁等节,始终“不愿载入条款”。清朝这时经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后国势日弱,想极力讨好外国。在清朝退让下,1904年5月13日在伦敦签订了《中英会订保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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