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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华工在南非(1904-1910)

时间:2007-3-9 17:21:21  来源:不详
“若工人有实情要去投诉监察官者(总监察官华民政务府是也),则虽无东人情纸,亦可随时去总监察官处诉情。”[40]但实际情况是,“不得监工的许可,华工根本进不法庭”。[41]矿主还可随意处置和虐待华工,包括罚款、鞭打、禁食、延长工时、增加劳动强度、扣发工资和口粮等。其中对华工的体罚十分恶毒,令人惨不忍睹。 

1904年7月,兰德矿区公布用鞭打惩罚触犯矿规的劳工的法令,使用“鞭笞、脚镣、黑房、乏食等”刑罚,“凡犯小罪,用犀牛皮鞭笞五十”,“笞其臀,鞭竿断者再三”。[42]每天挖石不到36英寸进度也要挨鞭打,即使打裂皮肉也要打到规定的鞭数为止,以后发现用橡皮带打人,不留伤痕又使人更痛苦,就改用橡皮鞭打人。波兰德先生给《晨报》信中揭露华工受鞭打的惨状:“……一声令下,受刑者被剥下长裤,被按着平趴在地上,……掌刑的人手里挥动一根有三尺长木柄的皮条”执行鞭打。如果受刑者企图挣扎,“第三名监工就一脚踩在受刑者的后背上,直到打完为止”。另一种常用的鞭打工具是一根短竹棍:“受刑者脱掉上衣,跪在地上头挨着地”,监工用竹棍猛抽其脊梁骨,“由于总打一个地方,那块皮肉立刻变成一片红肿”。[43]英国外务部大臣赖脱尔顿在下议院答辩时说:“平时不用藤条鞭朴,若或犯事,亦唯以木棍敲打,最多不得超过24棍”。[44]这种平时不用藤条而用木棍的惩罚,同样是奴隶时代野蛮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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