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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时间:2007-3-9 17:22:41  来源:不详
所给予的优惠、特权或权利,其他有约国只有在给予了同样的补偿的条件下,才可享受。例如,1869年的中英条约第一条规定:中国允与通商各国所定条约章程内有益于各国者,英国商民亦得一体均沾;英国允凡英国商民欲援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益一体均沾,即应照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款一体遵守。”我认为威罗贝的说法基本上是对的,但尚须作必要的补充。

1869年的中英条约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文字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的附加条件的条约。此后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一般都增入了附加条件的明确规定,如中英、中美订立的商约。也有例外者,如中日订立的商约。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些条约的最惠国条款就是无条件的。即如第一个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虎门条约》,确实没有规定最惠国条款的附加条件的文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843年11月15日军机大臣在奉旨复议耆英等所定《虎门条约》的奏折中说:“原单内奏,西洋各外国商人,如准其一体赴各口贸易,即与英人无异……各外国商人,向止准其广东贸易,现既准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口通市,即系大皇帝新恩,英国与各国一体均沾。且税则及一切章程,现已议定颁行各口,英国与各国均当一律恪遵,不得妄有请求。”[①④]军机处对最惠国条款的解释是有条件的,“英国与各国均当一律恪遵”。这和上述1869年的中英条约条件规定是一致的。

还能说明问题的是,清政府总理衙门曾于1878年向驻外公使发出一项通报,通报声明:“查条约中都有最惠国条款,这是很好的……外国交涉代表所以列入这一条款的目的是要使他们本国人民不至较他国人民吃亏,并为使一切人等都得到同样的优待。这正是中国所希望的。外国政府在谈判中要求最惠国条款的目的虽和中国的目的相同,但在解释这一条款时却不总是公平的。例如,如果中国以某项条件作为交换给予某一国一项新的特权,这在性质上是对特殊条件的特殊让予。如果其他国家也出来根据最惠国条款要求分沾这项新的特权,中国虽不必一定要求同样的交换条件,但希望这些国家享受了这项特权也应同意遵守最初获得这项特权的国家所接受的条件,这只不过是很公正的事。但事实却大不然,有些人虽要求特权,却拒绝受该项特权所附条件的拘束,这是中国所反对的不公正的解释。总之,对这个最惠国条款,我们认为,如一国要相分沾许给他国的特权,就必须同意受这些条款所附的并为他国所接受的条件的拘束。”[①⑤]很显然,中国政府对最惠国条款的解释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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