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夷政策,便可高枕无忧,使中外隔绝,“立中外之大防”了。
(二)对输出商品的种类及数量之限制。凡火炮、军器及其制造原料如硫磺、焰硝和生铁禁止出口;粮食也在禁品之列,但鼓励外商运粮食至中国;金、银、铜、铅等金属连同文化书籍都不准运出中国;对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也有所限制。如茶叶,每年出口不许超过50万担,大黄不许超过1,000担,生丝按1764年的规定,每船只准携带10,000斤等。
(三)对外商在华活动的限制。这种限制条例是逐渐完善的。主要有:外国船只停泊处,派兵弹压稽查,且外国船只必须连环结保,一人犯法,各船大班负连带责任;外商不能在广州过冬;外商进广州后必须听从行商管理;外商只能和中国行商进行贸易,不许和行外商人接触;中外商人不能发生资金上的借贷关系;禁止外商直接向官府具禀;除规定日期外,在馆居住夷商不得擅自活动,并不准携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等。
外商对于在华贸易的种种限制,啧有烦言。他们认为公行是“一个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可言”(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163页。),“只要向行商征收苛捐杂税和勒索款项的现行办法依然存在,英国绝不能从贸易的开放中获得任何重要利益。我们除非和这朝野蛮人有一部商业法典,我们就无法有利地开展我们的商业活动。”(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165页。)他们认为对华贸易有两大灾难:一是地方官吏任意勒索税饷;一是行商垄断贸易,其他种种都是由这两项派生出来的。(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在华外商既然认为限制条例不合理,势必努力破坏之,而中国政府必然要采取措施维护所订条例,冲突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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