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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贸易冲突与鸦片战争

时间:2007-3-9 17:24:52  来源:不详
在华外商还总是和行外商人进行贸易,打破行商的垄断。格林堡在其《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一书中作了详细论述。“英国散商生意的绝大部分却都是同公行以外的人,在‘外洋’停泊处所做的;即使在广州,他们同小商铺的来往也很频繁。”(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5页。)这些小商铺多是在一个善意公行“保商”的掩护下进行交易的,有时“甚至可以用真正卖主的名义申请通事和行商起运货物。因为行商在这种生意中取得规费,对于这种生意也就默许了”。“1822年,威廉·查顿的日记指出,当他初次侨居中国的时候,他从行外商人手里买进的货物要比从行商那里买得多。”“从行外商人购买货物已经成了此间的一个长久的和普遍的习惯。”(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49—50页。)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的行商制度对外商做了种种禁止,但腐败无知的清廷大员及没有*、经济地位保障的行商,没有也不可能有效地限制住那些目无法纪、孜孜求利的外国商人。“从1829年起,除了东印度公司外,没有一个外国商人是照着中国人的告示作生意的”,(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67页。)他们“早在1842年条约强迫开放新口岸以前,就将中国对广州对外贸易的限制大部分破坏了。”(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46页。)公行制度决不像外国商人所埋怨的——成为中英贸易的“一大灾难”。

税收方面,粤海关的税则有代表性。粤海关税则包括船钞和货税两种。船钞的征税,按船只的体积之大小分等征课。当时中等船只,每船载货平均在15万两以上,按规定交纳船钞1,100两,据此计算,船钞征课只占货值的0.7%多。中国海关官吏往往不按规定办事,只要外商出些贿赂,就降等征课。英国商船玛斯里斐尔德号,根据船体大小应列入二等,按税章纳1,100两,海关当局受贿赂后,将二等改为三等,即只纳600两,再降低20%征收,结果只纳480两。(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22页。)货税正税税率只有4%;正税之外还有陋规,康熙末年,约占货值的6%;陋规加正税也不过10%。1726年,广州海关监督在货税上又加10%的陋规,名曰缴送,至1736年,清廷以缴送与旧制不符,下令裁减,以后也未见再多征。从17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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