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他却以为是居留广州的季节,这种“防夷”大员何谈管理好目无法纪的外国商人呢!(参见汪敬虞:《是住冬还是住春》,《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4期。)
从行商方面来说,它既为商人,经济职能是主要的,经济上不能独立,别的无从谈起。起初行商还能保持独立商人的地位,“中国商品按什么价格出卖”,仍然“由公行决定”。(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35页。)但从18世纪70年代起,行商破产者开始增多。商行破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一)由于行商承销外国的一切进口货物,而这些商品,尤其是英国本土的制造品在市场上很难出售,不仅外商亏本,中国的行商也难逃亏本的厄运。他们在布匹买卖上总要亏蚀5—7%。(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171页。)(二)清政府贪官污吏的勒索。(三)外商多摆脱行商束缚,使行商收入减少。这一切影响了行商的经济独立,一旦出现资金匮乏,从清政府那里求得补助无望,为了保持自己的行商职业,或免于被发配边疆的命运,不得不向外商借款。不少行商到期不能偿还债款,有的破产,有的愈益依赖外商的接济,日益成为外商的附庸。因而,它就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其管理外商的职能。清政府在18世纪80年代初重组公行时,要求“各行商共同照时定价销售”,但广州大班们认为海关监督“并没有力量保证他的条例的执行。那些希望执行这个条例的行商,同样没有这个能力,而只要一旦出现缺口,行商的联合,就会瓦解。”(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36页。)
外商不但从经济上控制行商,且大多从事*贸易,以摆脱行商的垄断及整个公行制度的束缚。其初鸦片*在澳门和黄埔进行,1821年则以伶仃岛为中心,以后发展为外商亲自从事沿海*及在广州进行水路*(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关系史》,第204—209页。)。至19世纪30年代,许多散商更拥有配备武装的飞剪船,从事沿海*及广州的水路*,有时尚有海军保护。在猖獗的沿海*活动下,广州一口通商制度也部分地遭到了破坏。在伶仃岛*的不仅仅是鸦片,凡是中国加以限制的物品那里都有,如白银、生锌等金属。在詹姆士·孖地臣的日常事务函牍中,合法输入品和输出品经由伶仃岛*借以逃漏在广州应付税款的例子举不胜举。(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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