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定义”分别揭示出外交的技术性和阶级性。而本文是要从广义上使用外交的概念,其内涵既包括对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外交机制的运转;又涉及国家权力(如经济力量、军事力量、国民意志等)的对外运用;更重要的是把外交作为国内*的对外延续和国际*的对内辐射,即外交是国内*与国际*的“中介”,除技术性,阶级性之外,必须强调“中介性”是外交的根本特性之一。这一点,正是某些学者所忽视的问题。
外交作为国家体系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起源于十七世纪初的欧洲。经过1618-1648年三十年战争,法国、瑞典、荷兰等主要国家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肯定了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与国家独立原则。确定了国际关系的这个基本准则后,建立起常驻使节制度。近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外交,最先在欧洲出现了。
同时期的亚洲国家体系与此截然不同。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关系,而是弱国、小国隶属于强国、大国,强国、大国控制弱国、小国的关系,是“朝贡”与“册封”的关系。
近代,欧洲国家侵入亚洲国家,但它们无论多么强大都不能长期控制亚洲国家,只能在均势中利用外交手段和不平等条约维护各自的利益。晚清政府适应这种关系是极为被动的。然而,北洋政府时期与世界各国发生联系,就显然带着某种程度的收回利权的主动精神。中国北洋政府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固然经常被国内混乱的内政所掩盖,但考察一战前后的北洋外交的契机,亦有其力争主权和反对列强干涉内政的篇章,不可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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