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于1842年8月29日签订后,1843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五口通商章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和第一个片面协定税则(CONVENTIONALTARIFF)作为对南京条约的补充。1844年,美法又迫使清政府签订有类似内容的《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从此,中国社会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除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并给予列强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内地通商、内河航行等特权外,大部分条款都与外国侵略者夺取部分关税自主权及侵犯海关行政管理权直接有关。从此,我国海关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是关税自主权部分丧失。
19世纪中叶,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关税壁垒,对进口货物征收重税,以保护本国经济,而在此时西方列强通过《南京条约》、《望厦条约》、《天津条约》,夺取了我国部分关税自主权,使我国关税自主权受制于人,把进口关税限为百分之五,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低的进口税。同时,出口税、内地税和吨税的税率亦受到限制,不能自主调整。
二是海关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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