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怡日记》:1861年4月,常熟“收过租米之局,众佃竟欲索还,于十三日赴俞局哄闹。幸发勇擒拿,并遣长发驻局,土人乃不敢逞凶”(《简辑》第4册397页。)。说明太平军派出军队保护租局,镇压抗租农民,支持地主收租。
《太平天国革命文物图录续编》图六三:1861年,吴江水师天军主将冀天义程发给潘述奎的“荡奎”。其中有云:“仰该业户,永远收执,取租办赋,毋任隐瞒”。这种“荡凭”,是带有法令性的*,是太平天国政权支持地主收租的实物证据。
太平天国建都南京后,杨秀清与韦昌辉、石达开联名上奏:“建都天京,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以充军储,而裕国课。弟等细思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当经洪秀全批准“即遣佐将施行”(《贼情汇纂》。)。这是中央政权颁发的保护地主土地私有制、允许地主收租的诰谕。
类似上述史料者,为数极夥,不多赘举。仅就上引史料即可看出,不论是太平军的文献、布告,还是地主阶级的笔记、书札;不论是传抄或刻印的文字记录,还是保存下来的历史实物都充分证明:太平天国既未实行绝对平均分配土地,也未实行“耕者有其田”,而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允许和支持地主收租。这种政策是由中央政权提出,经天王洪秀全亲自批准,从建都南京之初到后期,从先解放的江西、湖北、安徽到后解放的江苏、浙江、福建,都是无例外地普遍施行的。
四、结论和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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