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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仁玕研究述评

时间:2007-3-9 17:30:45  来源:不详
,不可避免地具有其阶级局限性,这是他无法突破封建君主制藩篱的内在因素。(注:林庆元:《洪仁玕和他的〈资政新篇〉》,载《历史教学》1979年第5期;何植靖:《论洪仁玕的改革》,载《江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与之相左的意见是: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提出“禁朋党之弊”是为了防止弱本强末,以避免“为君之权谋下夺”[1];洪仁玕试图克服分散主义和加强中央集权,正切中了时弊。“禁朋党之弊就是针对洪仁达集团的,而能否消除这个腐朽集团是当时太平天国*有无转机的关键”。[2]实际上,作为太平天国的忠实拥护者,洪仁玕竭力维护洪秀全的权势与尊严,以保持太平天国的*稳定。这是其身居天国总理之职责所在,本无可厚非。在此意义上,上述争论双方都无异议,不同之处仅在于如何看待洪仁玕“拥君”的内涵和外延。前者将之视为维系封建君主专制的反民主举动,后者则以其有利于天国*、军事的复兴而加以肯定。值得注意的是,双方观点的背后都暗含着对太平天国*体制的根本否定。 

其二,洪仁玕的法制思想及其历史地位也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有人系统地分析了洪仁玕的立法主张,认为它主要反映在“促进和保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国家政体的民主化”和“保护人权的刑律改革”等三个问题上。在此基础上,论者认为洪仁玕的法制主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许多方面与“君民共主”的主张有相似之处,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出世以前最进步的主张。[3]有的则对洪氏各项法制主张条分缕析,指出其中涵盖了国家与法制、法制与时代、法制与生产方式、法制与遵行、立法与立人、法制与人权、人道主义、法制与教化等7个方面的关系。从中可体会到,洪仁玕的法制观不仅坚决扬弃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法律制度的流毒,也和日益严重封建化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相区别,其采行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4]还有的将洪仁玕的法制思想与古代法家的法治主张作了比较,认为法家法治的着眼点是刑,强调暴力镇压;而洪氏的着眼点是建立和健全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强调法的遵守,其中有不少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因素。[5]一些论者也指出了洪仁玕法制思想中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并认为其法制主张未能实行的原因,一是客观环境的限制,二是天王洪秀全的反对,三是洪仁玕自身的局限。他没有也不可能像西方资产阶级那样,把实行法制作为限制君主权力、反对封建专制的手段,而是提倡“奉行天法”、“权归于一”[6],表明他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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