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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指出,戊戌变法没有提出变革地主所有制。这确实是它的局限性。不过,这种局限性明治维新也未能避免。明治政府的地税改革(一八七三——一八八一年)否定了领主制,却肯定了地主制。地税改革后三四十年间,日本地主经济不仅没有削弱,而且有所发展。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更快并迅速居于主导地位,地主经济则成为从属的经济成分。我们只能说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却不能说日本没有实现社会变革。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也只是用行政立法的强制手段来废除封建领主制,却没有用同样的手段来废除封建地主制,而是通过发展资本主义的办法,运用经济手段,来逐步取代地主经济。近代中国没有领主制,康梁当时没有认识到地主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提不出解决地主所有制的办法,这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人指出:康梁没有提出断然废除不平等条约,他们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确实,在对待外国侵略势力的问题上,戊戌变法领导人远不如日本维新志士那样警惕,这是康梁又一严重局限性。不过,康梁要求民族独立的根本立场与日本维新志士却不相上下。他们说:不平等条约是“非常之国耻”;说:“古之灭国以兵,人皆知之;今之灭国以商,人皆忽之”(《上清帝第二书》)。还说《马关条约》“将中国生计一网打尽”,“自古取人之国,无此酷毒者”(谭嗣同:《上欧阳瓣疆师书》)。这类言论与当年日本维新志士如出一口。他们对不平等条约的态度和办法是,立足于自身的富强,“每逢换约之年,渐改订约章中之大有损者。”(《谭嗣同:《报贝元□》)这正是日本明治政府的实际做法。明治政府成立后,不仅没有立即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反而一再保证遵守条约。明治七年(一八七五年),横滨外国驻军才通告撤退。修改条约的谈判经年累月,直到一八九四年,英国才同意修改;一九一一年,日本才完全废除不平等条约。我们当然不是要肯定明治政府这种软弱妥协的立场,而是说,这种软弱性并非康梁所独有。
以上说明:就纲领和意图而言,戊戌变法与明治维新确实无大差异。指出其中的局限性是必要的,却不可厚责于康梁,并由此直接得出“改良主义”“必然失败”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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